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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2009-10-23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课程重修的条件。

学生所学课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一)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并经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被取消课程正常考核资格者;

(三)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四)违反考试纪律成绩被认定为零分并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二条  学生重修课程为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原课程;重修课程为选修课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改修其它课程。

第三条  课程重修的时间与方式。

为方便教学组织和管理,学生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的对应学期内完成。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时间和学院的教学安排,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课程重修。

(一)听课重修:即学生随下一年级的本专业同一课程或其它专业同层次课程的开出班级跟班听课,学期结束参加重修考核。如因教学计划调整而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时间冲突等,学生不能随下一年级跟班听课重修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后,可采取(二)的方式。

(二)自学重修:若学生不能参加听课重修,在事先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情况下,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方式重修,并于期末时参加重修考核。自学重修期间,学生必须自觉学习,要求作出读书笔记并完成规定作业,于半期和期末交所修课程的现任任课教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参加重修考核。

(三)辅导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由教务处协调、有关教学部门具体实施,单独开设该课程的重修班,重修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办理。

(一)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重修申请并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附后),经所在班级的辅导员签字同意后交系领导审批。

(二)违反考试纪律成绩被认定为零分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修申请,并作出对重修及重修考核的相关保证。

(三)学生持系领导签字同意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四)各系将审批同意并已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的本系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为学生开出《课程重修安排表》(附后)。

(五)毕业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实习实训等)和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予在学制年限内重修,但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提出重修申请。

(六)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重修和重修考核。

第五条  课程重修的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修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随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跟班考核的方式,辅导重修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若重修课程的考核与其它所学课程的考核在时间安排上出现冲突,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协调安排重修课程的考核。其他所学的冲突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另行统一组织安排。

(三)听课重修和辅导重修的课程,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卷面成绩占60%;自学重修课程最终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四)因正常考核不及格而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违反考试纪律而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五)因对自己原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者记载。

第六条  课程重修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在规定的学制内,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参加重修;重修旷考者,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参加课程重修。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安排表》

 

20091023135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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