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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09-06-16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一、校园大门开放时间:夏季早上六点至晚上二十三点半,冬季早上六点半至晚上二十三点。
   二、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违反学校的校园管理规定。
   三、来客来访人员必须在门卫室办理登记认可后,方可入内。无正当理由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学院。
   四、运送、携带大宗物品出门,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接受门卫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有权扣审检查。
   五、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骑车不许带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只准停放在自行车棚。乱停乱放车辆,发生遗失、被盗现象,责任自负。
   六、机动车辆进入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禁鸣喇叭,并按指定位置停放。外单位车辆进入学院须经门卫同意,并办理登记,凭证进出。
   七、禁止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严禁翻越校门和围墙,严禁私自移动和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损坏院内的公共建筑、设施。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佩带、使用管制刀具(带入校内的管制刀具一律交保卫处代管,毕业时退还)。
   八、上课时间,各类商贩不准进入教学、办公区域叫卖。禁止在校园内高声喧哗,严禁赌博、聚众闹事、酗酒和打架斗殴。
   九、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张贴、传播淫秽、反动、邪教书刊、印刷品和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十、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演出、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和文娱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前报告保卫处,并附有组织单位大型活动安全预案。
   十一、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十二、在院内居住的暂住人口和务工人员,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暂住证。个人出租房屋须到保卫处备案。
   十三、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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