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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添加时间:2009-06-16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学制年限
 
第一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制年限为:
(一)基本学制2年或3年。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4或5年。
(三)学生在校有效学籍时间最多不超过7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新生入学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录取为我院的高职生,须持《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领取《新生注册入学手续表》,并按表中所列事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向所在系报到注册。未按照《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缴费规定》履行缴费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学生档案由招生办公室清理后移交各系,各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证的填写等工作。
成绩表和学籍表由学生所在系保管。毕业时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审核后转档案室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装入本人档案,学生证经学院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发给学生。
(四)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而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况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五)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如发现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按国家招生规定暂不宜于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七月十日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所在系审核以及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在校生注册
 
第三条 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时,持学生证和相关缴费手续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又无正当事由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
(二)每学年学生必须按照《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缴费规定》到学院财务处履行缴费手续,并持缴费单和学生证向所在系报到注册。未按照《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缴费规定》履行缴费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三)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所在系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考 勤
 
第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应根据学院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将纳入平时成绩考核,教师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报告,由系教务干事登记累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含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被多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选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平时作业有30%以上未按时完成;
2、实验课缺课学时达到总学时的30%以上;
3、无正当事由或未经系同意,课堂缺课学时达到总学时的1/3以上;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Ο”分记载,不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重修。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务室或医院证明。请病假在二天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的须由系批准,一周到二周内须经学生处批准,二周以上须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一)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二)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除主干课程由学院决定其考核方式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系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技术实践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评定,以合格、不合格记入成绩档案。
(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操作、实验报告、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所占比例为40%—60%,期末考试成绩占60%—4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85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30%。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务室诊断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体育教研室批准方可安排。
第七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同一课程可允许申请重修二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或重修按次收费。
第八条 对学有余力,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行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课程开出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系批准后方可免听,一份存开课系,一份送任课教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修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参加课程考试。
(三)文化素质教育必修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以“0”分记。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撤销处分后可获得重修机会。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参写GPA计算。
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以下               F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手续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应征入伍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自休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修满一年或二年的高职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而提出保留学籍的,须持接受单位证明、本人申请书、家长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生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核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出、转入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需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三)学院认为无正当理由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转系、转专业的人数由各系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转入同年级。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则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接受转系转专业学生的系应于每年五月公布本系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系、转专业的人数、条件、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秩序,各系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向所在系申请,在拟转入系报名,接受系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持学生证和拟转入系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受系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六月初送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此类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五年。
(五)学生原所在系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六)凡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了退学的规定者,原则上也应予退学。
(七)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八)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再由本人联系或学院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补考后,学生每期学习的最低学分要求12学分,第一学年累计学分低于24学分;二学年累计低于48学分的;三学年累计低于72学分的;因旷课被多次处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院要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三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为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由系提出毕业生毕业初审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拟提前一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提前毕业学生可准备专升本或离校参加工作。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重修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因课程(未经重修)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二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操行证明,系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后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不及格课程一般应申请以旁听方式重修,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自修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住宿、旅费自理。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达结业标准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毕业(辅修)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系初审,教务处审定复核,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辅导员)初审,系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主任(辅导员)、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其他层次类别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二ΟΟ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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