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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5-06-24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为规范校区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校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良好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和高职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校区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归属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组建学生勤工助学部,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七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中心”的职责:
1、制定并不断完善校区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建立和管理勤工助学学生档案,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充分发挥学校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4、“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岗位设置,协调上岗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职责。
5、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6、实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条   校区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规定从学生学杂费中划拨的经费、部分教育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社会资助及基金增值等。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校区财务处专项管理,由“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使用,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认真,成绩合格;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从管理,工作负责;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经系推荐、“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填写《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凭“勤工助学中心”的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十七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勤工助学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勤工助学中心”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择优录用。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1个学期及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 1个月)。
第十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告之“勤工助学中心”,并填写《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审批。学校各部门应将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留给学生,学校也将加大力度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条 每学年初,“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部门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随时均可发布,考虑到工作的组织一般应将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提前半天告之“勤工助学中心”。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不得招录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一般应提前1天)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生工作表现、用人部门考核情况及我校区贫困生状况,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换岗制,换岗每学期进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在换岗中可以自主决定去留。
第七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九条 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月报表》。
第三十条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人部门在月考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岗人数的2/5(可以四舍五入);上岗学生为5人(含5人)以下的,优秀为1人。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三十一条 每月27日,各用人部门将《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送交“勤工助学中心”,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勤工助学中心”及时审核考勤报表,计算工资,报财务处,并确保每月工资及时发放到位。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采用通过财务处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推动勤工助学工作的深入开展,“勤工助学中心”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参见相关表彰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服从用人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学习刻苦,无课程重修行为;
4、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5、一学年至少5次月考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末,对照先进个人基本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用人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评优推荐;“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审批。
第三十六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由校区表彰奖励,且下一学年如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可以不参加换岗,自主决定去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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