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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5-06-24 信息来源: 浏览人次: 【字体:

第一章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公寓的调配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二条 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公寓的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宿管中心将强行收房,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违反者按照学校纪律处分办法进行处罚,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公寓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公寓应主动向公寓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按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管制刀具带入学生公寓。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公寓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电视信号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窗户,反锁好房门;带出公寓的大型、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放行;严禁学生私配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十条 严禁翻窗、翻墙进出学生公寓,违者依据纪律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寓公共卫生由公寓卫生清扫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卫生住宿人员负责打扫,并接受公寓生活辅导教师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寝室评优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筐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公寓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打闹、喧哗、聚众起哄;禁止酗酒、猜拳、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公寓内停放;禁止吸烟。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公寓安静,晚上就寝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机及相应音响设备,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公寓内踢球或使用大型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公寓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凡一学期无故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家具、水电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至公寓管理中心填写报修单,由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具体收费项目和补偿、退还办法,根据当年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六章奖励对象
第二十五条 学期末评为优秀寝室或卫生寝室,除给予奖励外,对寝室成员进行综合测评加分。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在公寓内制止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损坏公物、违章用电等严重行为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七条 及时报告火险隐患,及时扑救公寓火灾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八条 举报公寓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提供公寓内违纪问题和突发事件信息,查实无误者;维护学生利益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九条 楼层长,学生寝室室长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三十条 其它有重大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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