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中心
规章制度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添加日期:2020-06-23  来源:实训中心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及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和规范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发挥各类实验实训基地的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达到较好的教学和科研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和促进学院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实现实验实训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实践教学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率;实施资源整合、共享;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综合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要重视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

第四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标承担并完成校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基地要完善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保证实验实训的教学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公共基础、各专业基础、专业课等实验实训教学及为科研服务的实验实训基地。   

第二章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要从学院专业发展长远目标出发,本着“资源共享、勤俭办学”的原则,结合专业建设规划进行统筹,合理设置,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的重复建设。

第七条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围绕人才培养方案和重点核心能力的培养,纳入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根据专业教学发展要求,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立项审批、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申请。各系(部)提出实训基地或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申请,包括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及实施计划。

2.评审与审批。由实训中心牵头,相关系(部)组织专家根据立项申请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评审。相关系(部)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3.建设与验收。相关系(部)根据学院批示文件,按照学院批准的立项申请和实施计划组织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实训中心、后勤国资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4.资料存档。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的所有文件资料应一式五份,系(部)自留一份、学院档案室、实训中心、后勤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各留一份。

第三章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管理体制。

1.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的主管院长负责制,教学院长分管。建立实训中心、系(部)和各专业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

2.各系(部)、实训中心和专业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实训基地严格按照“7S”模式管理,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实验实训的要求和特性,制定、完善和落实实验实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建立实验实训基地工作档案

由各系(部)、实训中心完成负责完成所辖实验实训基地工作档案的建立。

1.建立实践教学档案,包括实验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志、实验实训项目介绍、实验实训讲义、教材、教学指导书、学生参与实验实训的报告、总结、参考资料及学生实训守则等。

2.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说明书、仪器配置表、仪器装置改进或功能开发等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登记表等。

3.建立行政档案,包括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实验室实训技术人员信息、实验实训室历年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系(部)、实训中心负责本部门所用设备仪器的管理、使用和日常维护、制定相应制度。各系(部)配备一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每个实验实训室、每台设备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增减变化、维修及报废,均需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各系(部)、实训中心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纳入年度预算,预算批复后,由使用部门按学院的程序负责购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各系(部)、实训中心建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系(部)、实训中心应加强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教师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设备保管者因工作调动、退休而离开原岗位的,在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均应遵照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不熟悉仪器设备,不懂得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而进行操作,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他用者的;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4.由于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5.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二十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由于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一般应赔

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如属部份损坏,经修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如造成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器材、耗材损坏、丢失,且情节严重的,除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赔偿费用一律上缴计划财务处,并划拨给所在系(部)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更新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认真做好实验实训基地的防火、防爆、防盜、防破坏的安全防护及卫生工作。

1.各实验实训基地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建立安全卫生制度,明确职责,并落实到人。

2.对易燃、易爆物、剧腐蚀、有毒药品,应按规定领取和存放;对发烟、霉变、粉尘等有毒气体应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实验实训室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重大事故者,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各种安全防范设施要配备齐全,实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工具。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各种安全设施不允许借用或挪用。

5.实验实训基地按不同情况和要求,做好各类预防(防火、防潮、防震、防毒、防腐、防热、防电、防水、防盗等)工作,下班前必须检查门窗关闭情况,检查水、电、燃气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对实验实训基地的安全卫生工作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实验实训的基本要求

1.讲文明、讲礼貌。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基地的“7S”管理制度。

2.树立良好学风。认真听讲,积极思考,细致观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学生实训守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建设管理。

1.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育、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

2.系部教师应参与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参与实验实训室建设。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教师、实验、实训技术系列相应职称的人员担任。

3.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教学与管理职责是:

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实训室的教学与建设任务;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专业实验实训室教师,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实训教师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定期检查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及整改与上报。

4.实验实训室应有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实训室定岗定责工作,可根据岗位工作量结合一专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确定,设置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5.各部门要重视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校内实验实训基地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建立实验实训基地评估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对实验实训基地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的立项审批和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实训基地(室)建设的依据。

1.学院由教务处、实训中心组成检查组,对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定向检查或随机抽查,必要时分组进行整体检查。

2.各实验实训室年度考核结果为各系(部)、实训中心主任实绩考核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应限期整改。

3.学校对在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4.在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因失责造成教学事故、安全事故、财产物资损失等重大差错或事故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5月30日编制)

注释:

1. “7S”: 整理:增加作业面积;物流畅通、防止误用等。

2.整顿:工作场所整洁明了,一目了然,减少取放物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井井有条的工作秩序区。

3.清扫:清除现场内的脏污、清除作业区域的物料垃圾。

4.清洁:使整理、整顿和清扫工作成为一种惯例和制度,是标准化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形成企业文化的开始。

5.素养:通过素养让员工成为一个遵守规章制度,并具有一个良好工作素养习惯的人

6.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的连续安全正常的进行,同时减少因安全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7.节约:就是对时间、空间、能源等方面合理利用,以发挥它们的最大效能,从而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物尽其用的工作场所。


上一篇: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下一篇:无
 
友情链接
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教育厅
学院门户主站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安德街道彭温路399号 招生代码:5183 招生电话:028-68939881 028-68939880
Copyright © 2015-2023 SCRC.EDU.CN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30541号-3
川公网安备 51012402000244号